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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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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精神,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建办函〔2015〕61号)要求,我厅于2015年底开展了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本次检查采取市州交叉检查的方式,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州及县市区,随机抽查了288个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开展了节能材料抽检,并对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项目下发了执法建议书(附件3)。现将本次检查情况及我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十二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按照把握机遇、统筹发展、协同推进的思路,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线,以新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建立健全政策法律、标准规范、能力建设、科技支撑、宣传培训和产业支撑等六大体系,实现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全面推进。为表彰先进,整体推进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对“十二五”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见附件1-2)。

二、工作亮点

(一)新建建筑节能方面。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建筑节能品质逐步提升。目前全省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全省设区城市达到99%,县市和建制镇达到95%以上。郴州市组织施工单位及建筑节能材料供应企业对照省厅节能材料(产品)抽检方案开展了全市范围内的自查自纠工作;湘西自治州以加强建筑工程示范工地创建工作为契机,全面推行建筑节能样板间制度;长沙市出台了加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及全面禁止使用浆体类保温材料的文件,帮助全市20余家保温企业完成从浆体类保温材料到板材类保温系统的转型升级,提升了建筑外窗、外墙的品质和施工质量。邵阳市要求所有进邵节能产品生产厂家必须进入省厅推广目录,建筑节能的工程质量得到了源头保障。株洲市伟大集团与德国能源署签订合作协议,将节能被动房技术引入株洲,节能被动房营销中心与样板房已正式对外开放。

(二)绿色建筑发展方面。以省政府名义发布了《湖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开展了绿色建筑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并完善相关标准、导则和细则等,推动了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发展。衡阳市将绿色建筑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在项目立项时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直接落实到地块要求中。长沙市市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绿色建筑监督管理规定,将绿色建筑认定纳入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优化了绿色建筑认定程序,对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郴州市、湘潭市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推进绿色建筑的实施意见,湘潭市进一步制定了实施细则,目前已有昭山产业发展中心等2个项目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十二五”期间,我省可再生能源示范地区规模已达到7市16县1镇,位居全国前列,获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6.06亿元,为顺利完成示范任务,我省积极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的基础性研究。各地积极出台相应政策,株洲市与省电业公司等部门衔接,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用电由商业电价转为居民电价,有效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推广。常德市优化管理机制,落实激励措施,制定了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建筑、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程序,明确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方式。通过完善机制,使各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章可循。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调研了解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大众接受程度,摸索适宜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径和推广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并组织开展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完成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80万平方米的任务。株洲市将改造项目列入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示范项目,获补助资金1500万元,目前已完成28.7万平米的改造量。长沙市、常德市、郴州市、岳阳市分别完成了126.86、15.22、7.97、7.32万平米改造,圆满完成了目标任务。

(五)公共建筑节能监管方面。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各市州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组织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搭建省本级、市州以及高校在线监测平台,开展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高校建筑的能源评价分析和公示工作,确定了首批监测示范建筑和重点改造建筑。

(六)建筑节能科技方面。探索引导农房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原则进行设计和建造,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了建筑节能示范,大力推广农房节能技术;探索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的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扶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组织开展了适合湖南省特点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研究,初步建立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协调机制,探索提出科学高效的绿色建材推广制度,因地制宜地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等;逐步完善智慧城市建设组织机构和专家团队,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积极申报并创建株洲市等19个智慧城市试点。同时积极加强宣传交流、教育培训。湘潭市在中国建设报上对本地绿色建筑项目进行了宣传。常德市组织了200多人的培训班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宣传培训。

到“十二五”期末,湖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实现了节约29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

三、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力量有待加强。各地虽已设立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专门机构,明确了专职人员,但随着建筑节能相关工作内容不断扩充,管理人员、经费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二)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设计方面依然存在设计图纸与计算书不符、未经重新计算随意变更设计、设计变更后未重新审查等现象。施工方面依然存在抽检批次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设计文件编制、节能公示牌内容不完整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现象。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度滞后。总体来看,我省完工率为55.1%。从各市州情况来看,衡阳市(含县)已全部完工,常德市(含县)、株洲市(含县)、长沙市(含县、镇)、湘潭市(含县)、岳阳市(含县)、娄底市、怀化市、永州市、湘西州(含县)完工率分别为77.2%、73.6%、72.5%、44.4%、39.6%、30.2%、9.0%、7.1%、4.1%。

(四)相关产业发展不足。建材行业方面,企业虽多但规模偏小,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建筑产业现代化方面,虽有龙头企业但配套的产业链不完整,工业化住宅的施工精度提高了但舒适度未得到明显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本省企业的研发、设计、建设、运维的全产业链服务能力不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低。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能效。各市州要从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报废阶段,对建筑能效和绿色化水平进行监管,构建建筑全生命周期绿色化的能效监管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更高能效试点。加强运行管理,实施总量控制,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强化监测平台的运营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全面掌握本地区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耗,要在总结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形成针对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综合性高性价比的技术解决方案、适宜的改造模式,并探索制定有效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政策,形成规范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制。对于既有居住建筑,鼓励以建筑门窗、遮阳和自然通风为重点组织节能改造;对于既有公共建筑,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综合节能改造。

(二)制定绿色建筑引导政策,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普及化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评价相关标准体系,逐步将绿色建筑一星级作为新建建筑基本要求,推行绿色建筑全过程审查制度。加强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认证标识和运行监管,研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与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类项目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三)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验收,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做好能效测评工作。督促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加快项目形式检查、性能检测、能效评估工作进度,为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县示范的整体验收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评估,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激励机制和推广政策,因地制宜地建立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县)出台政策,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业及公共机构等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可再生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进一步指导农村地区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积极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及污泥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利用、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分布式能源、高效的空气源热泵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和试点。

(四)加大研究力度,进一步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制定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制度,将建筑产业化预制部品部件重点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管理。逐步健全预制构件设计、生产、新型结构体系、装配化施工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可置换性;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装配技术,提高技术集成水平,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支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

五、整改要求

请违法违规项目所在市州于2016年2月30日前将整改与处罚情况报我厅。根据《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节能材料(产品)抽检工作方案》要求,抽检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其生产企业已列入《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实行)》(湘建科〔2012〕216号)的,由我厅予以注销,并在注销后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未列入的,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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