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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江西|《宜春市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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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产能转换,打造宜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城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精神,宜春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544866905@qq.com

2.通信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东座1115 市住建局建管科 0795-321055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4日。

附件1:宜春市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附件2:宜春市推进装配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宜春市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产能转换,打造宜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城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以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为要求,以加快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变革为根本,大力发展混凝土、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工业化、智能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加快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进程。

二、发展目标

(一)到2021年底,各县(市、区)及“三区”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力争达到50%,全市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培育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个以上;培育年产值超20亿元的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企业1家以上、年产值超10亿元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企业1家以上。

(二)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和“三区”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全市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率达到50%以上。培育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1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4个以上;培育全产业链集团企业1家以上;建成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20个以上、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10个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开展项目试点。

1.确定袁州区、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万载县、上高县、经开区、宜阳新区为装配式建筑试点区域,宜丰县、奉新县、靖安县、铜鼓县和明月山风景名胜区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区域。各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落实保障措施。

2.2021年选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10个项目作为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3.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区域每年开工建设不少于1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其中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1个以上,有条件的建设1个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

4.各县(市、区)及“三区”2021年在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含政府投资的标准工业厂房)中应安排不少于60%的项目于当年开工建设,并逐年递增。

(二)明确土地供应。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用地供地要求,由住建部门明确具体地块(项目)装配比例和装配率,自然资源部门将装配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列入土地规划条件。土地成交后,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在方案审查时,邀请住建部门参与评审,并将意见纳入评审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三)做好立项审批。发改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对项目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确因条件特殊,不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请发改部门前,应取得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四)严格设计审查。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前组织核算规划建筑方案中项目的装配式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按方案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查机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和落实规划审批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完善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备装配式建造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认真执行省里现有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和规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规范施工许可。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

(七)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建设、地勘、设计、生产、施工及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构建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建实行质量监管,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牵头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后期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应用信息技术。推动物联网技术在装配式建筑、监控管理、节能减排和智能建造中的应用。大力推广BIM技术,鼓励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加快装配式建筑信息化建设,探索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与城市CIM平台应用对接,实现数据、技术、业务融合。(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

四、扶持政策

(一)加快项目推广。

1.率先在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PPP项目及工业厂房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新开发建设土地供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2.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和轻钢农房示范。对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和轻钢农房示范的地方,在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的装配式建筑考核指标中可进行加分,最大加分比重不超过3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3.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装配式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到正负零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装配式商品房楼栋必须首批开工、首批建设;对新开工建设的实施混凝土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0%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40%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降低预售楼栋资金监管比例,由原来的10%降至6%,可采取70%的银行保函方式抵充现金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和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照实际缴纳工业土地出让金20%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对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获批后按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优费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健全产业链条。规划建设以中心城区、高安市、樟树市、丰城市等为中心,多点补充的装配式建筑产业格局。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全产业链,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工程。支持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促进全产业链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五)推广绿色建材。发展安全健康、节能环保、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积极支持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运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六)减免行政收费。对优质诚信企业建设和施工的装配率达3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予以减半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七)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适度上浮贷款额度,但贷款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首付比例按申请时政策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加大行业扶持。对执行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评先评优。对主编或参编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行业标准及规程的企业、获得装配式建筑相关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的企业,进行信用分值奖励,根据对社会贡献度分级加分。将信用分值应用到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九)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开展适应装配式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培训,大力引导农民工转型为建筑产业工人,将装配式建筑专业相关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助。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按引进人才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十)保障运输畅通。交通运输、交管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交通、工信、人社、市监、科技、大数据、金融办、公积金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装配办”)设在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是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制订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度推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统计管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具体任务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装配办,并严格按要求抓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按月向市装配办报送项目落实、项目进度和工作推进等情况。市装配办定期发布本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动态和推进情况信息。

(三)加强考核督查。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及“三区”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内容。市装配办按照推进目标,每半年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装配办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不得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评优;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装配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记不良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装配式建筑,普及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快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

附件2

宜春市推进装配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组 长:龚法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龚向东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肖万波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雷敏市 市发改委重点办主任

龚雄毅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汤志平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市信用担保中心主任

唐仁来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曾伟明 市市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思贵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晏宗文 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先锋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绍忠 市金融办副主任

刘体煌 市工信局二级调研员

游 犁 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

王 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龚向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肖万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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