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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东莞市发布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申办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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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促进投资提速增效,加快商品房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参照周边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申办条件进行优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地上建筑层数为七层以上(不含本数)且已完成三分之一结构工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A级监管企业;

(二)项目同批申请预售的建筑单体应符合国家或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并通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

(三)项目同批申请预售的建筑单体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至少应满足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应用要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情况在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认定时进行审查;

(四)近三年来项目建设单位或与其一同“打包”纳入商品房预售款A级监管的其他企业,在本市建设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至少有一个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工程优质奖、市级以上詹天佑故乡杯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之一的奖项。

其他装配式建筑预售商品房项目地上建筑层数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仍需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后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二、以上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预售许可证时,除现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建设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附件),承诺在后续的建设中按照预评价通过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实施。

三、建设单位应在申办预售许可证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进行核实。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按项目预评价通过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实施。没有按要求实施的,建设单位负首要主体责任,参建单位负相关主体责任。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下载: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建设承诺函

政策解读:http://zjj.dg.gov.cn/zwgk/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3482889.html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奚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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