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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30%装配式,广西防城港市政府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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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关于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6日

(公开方式:公开)

关于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精神,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建筑企业,增强我市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加快装配式建筑推广和应用。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赋能,打造我市建筑业品牌,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实现以下目标:

行业发展规模目标: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力争税收达到20亿元,培育年产值超100亿元企业1家、超50亿元企业2家。

企业结构优化目标:力争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从现有的1家增加到2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从现有的9家增加到17家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从现有的44家增加到66家以上。

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培育集设计、生产、施工为一体的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1家,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建筑服务企业发展目标:培育规模以上建筑服务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含全过程咨询)、检测〕5家。

三、主要措施

(一)扶持本地建筑企业“强起来”

1.扶持企业资质升级。鼓励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如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等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晋升综合类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全过程咨询服务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动建筑劳务和装饰装修企业转型提质。鼓励建筑劳务和装饰装修企业转型升级为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并纳入统计库,转型成功一年内实现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并依法完税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对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年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鼓励信用优良的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承包、建设。

(1)鼓励、支持民营投资企业优先将所投资建设的工程发包给我市信用优良的建筑业企业或有我市信用优良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

①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优先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

②支持鼓励信用优良的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对于本市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如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实力不足的,支持市外企业与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承接部分工程造价一般应不低于项目总造价40%),联合体业绩、奖项、信用得分等可以用联合体任一成员的业绩、奖项、信用得分等予以认定。

(2)给予以下支持措施:

①对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的民营和国有投资企业,可考虑按照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造价的千分之四点五给予奖励,未缴纳城市配套费的项目除外。

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发包给我市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的,其商品住房和非商品住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可考虑按原有基础下调5个百分点进行监管。

③促进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共同发展、整体发展,对本地高资质建筑业企业带领本地较低资质企业开展联合体投标的,给予高资质企业信用加分。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港发控股集团、市投资发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兴港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扶持我市本地注册建筑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政府投资(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项目鼓励发包给我市本地注册建筑服务企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港发控股集团、市投资发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兴港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市外建筑业企业“引进来”

鼓励和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并与我市建筑业企业合作。积极引进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总部、独立法人区域总部、子公司落户防城港市,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的方式落户我市。

1.对在我市成立子公司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企业,准予其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子公司自成立起可以使用母公司的业绩作为承揽我市工程的投标人资信,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并承诺四年内不迁出的,迁入期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并承诺四年内不迁出的,迁入期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对市外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企业注册地迁入防城港市并纳入统计库的,迁入满一年后按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5%给予奖补,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上迁入我市受到奖补的企业四年内迁出我市的,退还全部奖补资金。对不按期退还奖补资金的企业,将列入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

(三)推动建筑产业园区“建起来”

按照防城港市产业布局规划建设建筑产业园区,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支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建筑企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配套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对入驻我市建筑产业园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优惠政策或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政策,加快形成建筑业产业规模化、集群化。

1.我市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或者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级的,享受企业总部基地用地50亩,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级的,享受企业总部基地用地30亩。

2.我市本地注册的一级以下(不含一级)且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或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建筑服务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含全过程咨询)、检测〕,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申请企业总部基地的用地或办公场所。

3.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并承诺四年内不迁出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申请企业总部基地用地。

企业总部基地用地只能申请一次,通过正常“招拍挂”取得。如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用地需求超过上述规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增加。企业享有总部基地土地出让的优惠政策具体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决定,土地出让优惠政策仅适用入驻我市规划的建筑产业园内的建筑企业,对不入园的企业出让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

4.对未享受建设用地扶持的中小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企业采用财政补贴办公场地租金及办公场地购置费的方式鼓励入驻建筑产业园。对以租赁方式进驻建筑产业园的,每月补贴租金10元/平方米,年度补贴额度最高不超出其上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同时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以购置办公用房方式进驻建筑产业园的,财政补贴购置资金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同时补贴额度最高不超出其上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获得财政补贴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企业在我市建筑产业园购置或租赁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转租或用于开展与建筑工程无关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贴。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引导建筑企业“新起来”

1.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对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 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给予施工合同价款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的,给予施工合同价款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给予施工合同价款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的,给予施工合同价款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承揽获奖项目设计、监理或全过程咨询等服务的本地注册建筑服务企业按建筑业企业奖励金额的30%另行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推进建筑业工业化。以列入“自治区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规划建设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积极推动试点项目的建设。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大中型建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鼓励其他国有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逐步加大房地产项目的装配式建造比例;推广装配式装修,逐年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全装修比例。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中明确装配率等技术指标及方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港发控股集团、市投资发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兴港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推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造。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的全过程,完善绿色建造配套政策和体系建设。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或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中明确绿色建筑有关技术指标及方案,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给予绿色建筑达到三星级标准项目的建设单位10万元财政补助。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加快绿色建材认证工作,推进绿色建材的生产和应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港发控股集团、市投资发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兴港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建筑市场发展环境“优起来”

1.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及以上(最高不超过90%,含尚未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合同应明确规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发控股集团、市投资发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兴港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款、工程尾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压缩本地企业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周期,集中解决一批本地建筑企业历史遗留项目的结算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港发控股集团、市投资发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兴港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积极推动银企合作,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本地注册建筑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鼓励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减轻企业资金存管负担。推荐建筑业企业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保险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近三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社会信用良好,或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完善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纳入统计的产值、税收、获奖、公益等贡献情况列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建立全市建设行业各领域统一的建筑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建立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的信用考评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所有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发包和工程招投标活动,均采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承包或投标企业信用实力评分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港发控股集团、市投资发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兴港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三包一靠”查处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加大建筑市场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切实扭转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乱象;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惩戒机制,对有“三包一靠”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限期消除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人员执业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推进建设工程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加强招标投标数据挖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评估,依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港发控股集团、市投资发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兴港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智慧工地,提高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通过建立智慧工地建设提升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统筹各要素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监管联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坚决守住社会稳定底线,确保行业稳定,促进建筑工地安全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提高城市品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我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激励担当措施。将本实施方案涉及的指标纳入我市绩效考评范围,将建筑业发展工作作为激励我市干部担当作为的一项措施。每年对建筑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各级各部门及干部职工,企业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三)建立部门领导干部挂钩服务企业制度。将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明细化,将具体任务分配到各有关部门,建立部门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推动各项措施有效实施,并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

(四)强化奖惩兑现机制。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企业向对应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住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兑现,各类奖补政策按年度申报。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扶持政策、奖励、补助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以上奖励、补助资格。

(五)加强建筑业产值统计分析和研判。定期对建筑业的各项统计数据进行互通、比对和分析,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实现应统尽统。

(六)构建长效机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分析和总结工作经验,针对短板、漏洞,要积极研究对策,谋划建立和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合力提升我市建筑业经济发展水平。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中若遇到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及时调整。本实施方案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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