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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新疆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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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促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提升评价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新建规〔2022〕1号),现就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建和竣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以单体建筑作为评定单元,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可申请(不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即可提出);第二阶段为项目评价,2022年竣工的项目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2022年以前竣工的项可直接申请项目评价。项目装配率以项目评价结论为准。

二、评价内容

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 116-2019),从建筑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BIM技术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装配率不低于50%评定为装配式建筑。

三、申报途径和评价方式

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通过CA锁或账号密码方式登录新疆工程建设云—主题服务—装配式建筑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220.171.42.84:5016/login,以下简称平台),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未审核通过的材料,平台将退回由申报单位补充完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价。未通过评价的项目,评价结果将由平台推送至申请单位。

四、其他要求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辖区内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实施与监管职责,组织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明确分管负责领导和具体业务人员,并于5月13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 系 人:杨乐

联系电话:15160950325

平台服务企业

联 系 人:孔维亮

联系电话:13639959014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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