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自治区建筑外墙保温做法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2020年以来,自治区新建民用建筑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全面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并执行相关地方标准。近期,接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在项目应用中存在一些不足,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施工、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调研、论证,现对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一、建筑幕墙工程应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等标准规范,其墙体保温可采用粘锚方式进行设计、施工,具体做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二、乙类公共建筑和三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可采用薄抹灰系统、保温装饰一体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具体做法应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外墙外保温薄抹灰系统应用技术规程》XJJ037、《保温装饰一体板应用技术标准》XJJ113等相关标准规定。
三、除建筑幕墙工程、乙类公共建筑和三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外,新建民用建筑当采用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和剪力墙结构时,外围护墙体应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四、采用玻璃棉制品作为墙体保温材料时,应选用达到《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GB/T17795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的玻璃棉制品。工程项目中采用玻璃棉制品保温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等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以建筑工程设计热工性能为基础,根据不同结构形式、建筑类型,因地制宜、合理选用建筑外墙保温技术产品,禁止不达标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建筑保温节能效果和工程质量安全。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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