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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业巨大调整!读懂此文便读懂了建筑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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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业作为传统行业,其改革的难度,也算是块“硬骨头”,“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主刀建筑业改革,这是对建筑业改革发出的最强音,这也将意味着发展将步入快车道。理清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对建筑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具有重大意义。建筑业具体改革发展的方向究竟有哪些?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二十个改革发展的重点,可以说是给建筑业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是住建部于今年7月发布的,该通知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包含18个,可谓是覆盖了我国所有重要重要部门的一则改革方案通知,可谓是建筑行业在近年来发布的最大影响的一此改革意见。

住建部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权威解答了上面这些问题。“十三五”期间,建筑业产业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未来几年,资质怎么改?招投标怎么改?承发包方式怎么改?工程造价怎么改?建筑业体制怎么改?重点发展哪个区块?重点扶持哪些企业?建筑业未来该如何发展及改革?

今天就让小编带着大家深入了解一下政策背景及意义,只要把这些看懂、领悟那么相信各个建筑企业的未来如何定位及企业的生存就不用去担心了。  

建筑业具体改革发展的方向究竟有哪些?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资质改革)

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小结:行业监管发展方向将从“重企业资质”向“以信用体系、工程担保为市场基础,强化个人执业资质管理“的方向转变。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改革)

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5.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小结:增加企业招标的自主性,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财政部颁布最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住建部发布《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换句话说,此次的调整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地位和对于建设单位的排他性。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该条针对的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釆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巿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小结:“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是必然的选择。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的主要目标:

  工程监理服务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模式得到有效创新,逐步形成以市场化为基础、国际化为方向、信息化为支撑的工程监理服务市场体系。行业组织结构更趋优化,形成以主要从事施工现场监理服务的企业为主体,以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骨干,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分工合理、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行业布局。监理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大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

  主要任务要求:

  推动监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小结:目前“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单方面咨询将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向转变,咨询也是“总承包”。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住建部发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住建部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

 小结:明确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企业将被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个人将被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小结: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是重点。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小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是重中之重。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小结:这是块很硬的骨头,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也只有国务院亲自抓,才有可能出成果。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

  小结:由交“保证金形式”转变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实现担保。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小结: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关键是要有具体落实的措施。

 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住建部印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人社部《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此外还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加强中外标准衔接。提高对外承包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等系列政策。

未来几年,资质怎么改?招投标怎么改?承发包方式怎么改?工程造价怎么改?

建筑业体制怎么改?重点发展哪个区块?重点扶持哪些企业?

住建部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权威解答了上面这些问题。“十三五”期间,建筑业产业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

产业调整

1、保大:促进大型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

2、助小:大力发展专业化施工,推进以特定产品、技术、工艺、工种、设备为基础的专业承包企业快速发展。

3、工匠:弘扬工匠精神,培育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 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 万。

4、创新:加强业态创新,推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建筑承包建筑工业化服务方式和企业不断产生。

资质与执业

关于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住建部再次明确:

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

从中可以读出3个重大信息:

1、资质标准还将有重大调整,资质类别要减少;

2、对“挂证”的查处力度将更大,处罚力度会更大;

3、不管是企业资质申报,还是个人执业,信用将成为重要的考量指标。

根据《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建筑业将迎来8项重要改革。

八项改革

一、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承(发)包改革

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

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推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鼓励以技术专长、制造装配一体化、工序工种为基础的专业分包,促进基于专业能力的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工程咨询

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开展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二、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

鼓励企业进行工厂化制造、装配化施工。

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引导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住宅。

推进BIM技术

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支持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维图形平台的国产BIM 软件的研发和推广使用。

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绿色建筑

政府投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推进全装修

制定新建建筑全装修交付的鼓励政策,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成品交付比例。

四、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建筑用工改革

鼓励建筑业企业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

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鼓励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

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基本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打击拖欠

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

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五、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资质改革

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

加快修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个人执业

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优化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设置;

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

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打破市场壁垒

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

工程造价改革

改革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管理,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统一工程计价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

建立工程全寿命周期的成本核算制度。

积极开展推动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各项新型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

建设诚信体系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信用评价。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工程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

加大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限制从业等方面的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强化施工安全

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为企业减负

广泛推行银行保函,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

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

鼓励创新

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

八、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联合体

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合作,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合作,共同有序开拓国际市场。

国务院这份通知,让各省对建筑业做出了巨大调整!

近几个月,各省市紧紧抓住政策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加紧制定出台本地区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截止目前,浙江、山东、陕西、云南、辽宁、福建等省份已相继出台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在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方面

山东: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放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全面放开建筑市场,企业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后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

辽宁: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房建、市政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浙江: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福建:优化资质资格管理。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改革试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探索建立企业资质、信用情况与担保能力挂钩联动机制。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在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方面

浙江: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陕西: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制定建筑行业诚信评价办法,实现企业和人员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信用信息实时更新,并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商、税务、人社、金融、司法等各类信息共享互认。

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为企业诚信评价加分范围,给予优先承揽工程项目、创优评奖等政策激励。

山东: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在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方面

浙江: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改革,以适应新的建造方式和组织方式,充分赋予非国有项目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包含在总承包合同内的暂估价项目,经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由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我省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

辽宁: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在转变建造组织模式方面

浙江:加快转变建造方式。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全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加快推动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监督管理等体系。鼓励浙江企业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市场为重点,在省外建设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生产基地。支持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开展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加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建设。加快建筑工业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信息发布、应用和监管等工作机制。

山东: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或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

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产业,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陕西: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专业业务,可由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包。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分别计价、分别核算、各计其税的税收征管办法。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

陕西同时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为企业诚信评价加分范围,给予优先承揽工程项目、创优评奖等政策激励。

在从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方面

辽宁:规范和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法》规定的时效结算,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山东: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

陕西:从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要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督导,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应当向承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额 10%的预付款,重大工程项目要根据工程进度按期预付。全面推行双向担保制度。严格执行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的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向对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不得参与投标。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限高保低”办法,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担保,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浙江:加强工程履约管理。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快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领域的风险管控作用。建筑业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在严格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浙江: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施工单位现场相关人员配备标准和职业标准,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积极探索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健全监理制度,提升监理单位履责能力。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以商品住宅为重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及保修担保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探索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山东: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实施激励政策,各级政府应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市政金杯、泰山杯及安全示范工地等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支持优秀建筑业企业参加省长质量奖评选。

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方面

云南:加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新工艺的团体或企业标准。”“加强建筑业与建筑材料标准对接。健全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快构建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双随机”机制。”  

浙江: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具有创新性、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编制BIM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和计价依据,探索基于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模式。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山东:减轻企业负担。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辽宁: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推行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方式,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加快建立和推广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在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方面

浙江: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扩大市、县(市、区)应急转贷基金的覆盖面,支持困难建筑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经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我省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

山东: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省内特级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积极对接并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指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外经贸发展的相关资金、政府引导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丝路基金等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

预制装配式

在加快建设现代产业队伍方面

浙江: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所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优化劳务作业队伍。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实施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稳定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建筑劳务(专业)企业,组织自有建筑工人完成劳务作业或与专业企业形成紧密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支持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的技术工人队伍。

福建: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与技能等级挂钩的相关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注重发展园林古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造技艺,持续推进园林古建筑工匠和建筑产业工人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队伍。

在完善“走出去”服务机制方面

浙江: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建筑业“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工程建设。要求省建设厅、省商务厅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制定我省建筑业“走出去”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境外工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对外工程专业人才培训。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专项资金等金融支持。积极引导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努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

陕西: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我省建筑企业拓展境外市场的支持力度,给予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对外投资合作保险费补助、境外安全保障费用补助、保函费用等方面的扶持。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我省企业对外承包业务,加大建筑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政策性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收汇和融资风险。跟踪解决企业在省境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山东: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设立驻外建筑队伍服务机构,或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各地应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应激励政策。 

福建:在“走出去”发展方面,要求发挥福本省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海外华侨资源优势,鼓励建企走出境外发展,引导企业用好各项“走出去”扶持政策,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跨境保险产品研发和运用,鼓励保险机构为建筑业“走出去”提供保险保障和融资支持。综合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海外建工意外险等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对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在贷款贴息、前期费用、物质运出运保费、人员保险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和增幅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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