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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浙江湖州《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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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努力提高全市高星级建筑占比和进一步发展壮大绿色建材产业,我局初步拟定了《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于2020年12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局科技消防处,也可将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邮箱。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在修改意见后附相关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佳栋,联系电话:2056012,邮箱:287180189@qq.com。

湖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6日

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若干意见

绿色建筑具有安全、健康、舒适、节能等特征,发展绿色建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浙江省湖州市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批复》以及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在湖州等六个城市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促进绿色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努力提高全市高星级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发展壮大绿色建材产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加快提升绿色建筑供给

1.全市年度新出让土地中,公共建筑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其中,南太湖新区长东片区所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均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2.对达到星级的绿色建筑,按照星级等级给予容积率叠加奖励,其中一星级绿色建筑奖励1%,二星级绿色建筑奖励2%,三星级建筑奖励3%。(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对本地民营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建筑相关债券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对绿色建筑项目主体购买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的,按照不超过保费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

5.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项目,在规模管理、授信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区别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二、降低绿色建筑消费成本,鼓励引导绿色建筑消费

6.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一星级最高上浮5%,二星级和三星级最高上浮1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7.金融机构在符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居民合理的绿色建筑消费需求,科学进行利率定价,提高相应信贷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8.湖州居民在中心城市范围内购买首套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名下无房产且购买绿色建筑商品住房面积小于144㎡),按其所缴纳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围绕建筑全产业链升级,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

9.对主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绿色建材企业,绿色贷款贴息、担保费率补助等绿色金融政策在现行力度的基础上,按照上浮10%执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0.实施绿色建材质量保险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绿色建材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1.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装配式现代工艺、绿色建材,在项目招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并将使用装配式现代工艺、绿色建材项目在建筑信用评价、工程质量评优评奖中作为加分和评分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办)。

12.企业投资建设绿色建材产品生产项目,符合《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湖政办发[2020]4号)中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或独立供地项目条件的,可享受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政策。符合湖州市《绿色建材产品采购目录》的投资项目,奖励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13.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4.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建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经信局)

15.对新建规模达到混凝土预制构件年产能15万立方米以上或钢结构10万吨以上并投产的建筑工业化基地,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16.绿色建材企业的绿色票据,纳入再贴现政策支持范围。支持绿色建材核心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上游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人行)

四、附则

1.本意见所称“绿色建筑”,均指依据《湖州市绿色建筑评价导则(试行)》要求评定的一星或以上建筑。本意见所称“绿色建材”,均指纳入湖州市《绿色建材产品采购目录》的建材产品。

2.本意见所涉及财政资金补助的,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分档执行,其中一星按全额执行,二星按1.1倍执行,三星按1.3倍执行;涉及地方贡献,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如遇国家重大财政体制调整,政策可作相应修改。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不重复安排,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3.本意见中有关政策落实,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4.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三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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