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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广东东莞就《关于补充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调整装配率计算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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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补充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调整装配率计算要求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市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规范、健康发展,稳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配套细则政策的施行情况及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我局草拟了《关于补充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调整装配率计算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8月2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OA邮箱方式向我局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一、信函地址:东城街道莞龙大道下桥段283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墙改办,邮政编码:523112;

二、电子邮箱:dgszjj-qgb@dg.gov.cn;

三、OA邮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型墙体办公室。

附件:关于补充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调整装配率计.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3日

(联系人:节能办 郑阳焱,联系电话:0769-22782354。)

附件

关于补充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

调整装配率计算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相关要求,结合《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的通知》(东建节能〔2020〕3号,下称“《预评价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20〕4号,下称“《实施范围通知》”)等配套政策的施行情况及工作经验,现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装配率计算要求做补充说明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范围的补充说明

(一)2020年12月31日前,新出让地块项目(含招拍挂、集体流转等出让形式)、城市更新、旧地块重启建设等新建非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地块容积率上限值计算,下同),应实施装配式建筑。2021年1月1日起,新出让地块项目(含招拍挂、集体流转等出让形式)、城市更新、旧地块重启建设等新建非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实施装配式建筑。公开挂牌出让地块项目以成交(挂牌截止)时间为准;集体流转等协议出让地块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旧地块重启建设的以建设规划条件批准时间为准。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建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应实施装配式建筑,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二、对工业类、居住类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调整

(一)工业类项目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工程规划许可证数据为准,下同)的厂房、仓库,规划高度在60m以下(含60米)的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规划高度在60m以上的纳入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时,建筑主体结构楼板全部采用“成型钢筋网+装配式模板”时,装配率计算“水平结构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评分项可得20分。工业厂房建筑鼓励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技术。

(二)工业类项目采用《预评价通知》附件2-3“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三”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厂房、仓库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应采用水平预制构件面积数量的计算基数。

(三)工业类、居住类项目内配建的教育用途建筑按《实施范围通知》中教育类项目的要求执行。

三、对装配率计算项的调整与补充说明

(一)《预评价通知》附件2-3“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三”中要求的项目应采用的水平预制构件面积是指预制构件的净面积,不包括预制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面积。

(二)工业类、教育类、卫生类项目宿舍楼规划高度在50米及以下的,建筑结构标准层范围(除架空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屋面层之外的楼层)房间水平结构全部采用预制构件时,装配率计算“水平结构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评分项可得20分。上述宿舍楼建筑也可按《预评价通知》附件2-3“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三”原规定要求执行。

(三)工业类、教育类、卫生类项目宿舍楼规划高度在50米及以下的,外围护墙采用高精度砌块砌筑(薄砌薄抹工艺)时,装配率计算“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墙体应用比例”评分项可得5分。

(四)厨房、卫生间、干式工法施工、全装修要求按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条文说明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召开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要求论证会的项目,按论证会专家结论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的事项按原《预评价通知》、《实施范围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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