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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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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工作,提升建造品质,促进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我厅起草制定了《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442150907@qq.com

2.联系电话:0571-81050919

3.邮寄至:杭州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总站,邮编:310005。

附件: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精神,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提升建造品质,促进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工业建筑),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及等级划分工作。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二、评价程序和要求

(四)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两个阶段。装配率以竣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五)设计阶段评价程序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计阶段评价,提交《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建造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等材料。

2.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规划条件、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以及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 1165-2019),重点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装配率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并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3.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阶段评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凡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记,完成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对不符合设计阶段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六)竣工阶段评价程序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阶段评价,提交《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竣工阶段)》、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装配式建筑实施承诺书等材料。

2.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阶段评价材料以专家审查为主。凡有专家评审意见且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记,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对不符合竣工阶段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三、监督管理

(七)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确保装配式建筑的建造质量和安全。

(八)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承诺的装配式建筑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重新计算装配率,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率计算书。变更后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不得违反该项目原本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有关要求。

(九)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竣工装配式建筑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个项目一般抽查 2 个及以上单体建筑。

四、专家管理

(十)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建筑工业化专家库,专业包括建设管理、工程设计、建筑施工、部品部件、构件生产等。

(十一)评审专家由建设单位从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的建筑工业化专家库中抽选,专家人数不少于 3 名。评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十二)评审专家应根据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资料和相关影像记录对装配式建筑实际装配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要写明项目的装配率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当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时,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五、等级评价

(十三)设区市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的项目进行评价。其中,A 级装配式建筑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授予证书和标牌,AA 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核认定并授予证书和标牌。

(十四)装配式建筑标牌应注明单体建筑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名称等内容。

六、结果应用

(十五)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主要应用:

1.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建筑工业化考核的依据;

2.作为申请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城市的依据;

3.评价为 A 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荣誉。

七、违反情况

(十六)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结论,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有关结果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已评价为 A 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的,报由相应主管部门撤销评价等级结论,收回证书和标牌。据此享受到的相关奖补政策或荣誉应相应退回或取消。

1.申请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未按照设计阶段评价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或者竣工阶段评价的实际装配率不符合承诺要求的;

3.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意见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七)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评审、违反有关纪律的,取消专家资格,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八、其他

(十八)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xx 日起实施。工业建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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