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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推广装配式│《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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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4月21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指出: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推动装配式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提高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标准化水平,推行装配化装修,完善技术标准。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中率先实施装配式建筑,立项阶段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星级绿色建筑应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实施《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推广和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动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目标

2023年,基本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内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推进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023至2024年,我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分别达到60%、80%以上,2025年占比达到100%。星级绿色建筑面积持续增加,到2025年,全区按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5%。新建建筑健康性能显著增强,住宅品质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占比稳步提高,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有序推进,清洁可再生能源应用逐步推广,绿色建材应用逐年增加。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政策标准体系

1.建立政策配套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贯彻落实《办法》为抓手,制定绿色建筑推广和管理的配套政策,建立绿色建筑规划和建设、运行和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等全寿命期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方主体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步入法治轨道。(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依职责分别牵头。以下各项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具体落实,不再列出)

2.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2024年6月前完成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总体布局、新型建造技术路线、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保障措施等内容。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能效提升等相关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

3.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规范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标准,逐步实现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管理、运行维护全过程标准管控。做好制(修)订标准的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推进绿色建筑全流程管理

4.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把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指标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要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核实项目方案是否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批。其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审批;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节能审查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耗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专业知识。  

自治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动态更新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分别牵头) 

5.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强化首要责任,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绿色建造方式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在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时,应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认真查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树立绿色低碳、经济合理、舒适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设计理念,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专篇,明确与绿色建筑等级相符合的相关技术措施,尽可能利用对环境无污染的资源和能源,选用高强度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尽量减少使用材料的数量和种类,选用无毒可再生以及可拆卸的装修材料,避难过度设计和装修。充分利用我区太阳能资源禀赋的优势,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鼓励大开间、小进深,提高自然通风采光和外墙保温性能,提升住宅居住品质。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中单列绿色建筑审查意见,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涉及绿色建筑等级变更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明确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噪音、扬尘污染、环境保护等措施,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进行严格监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技术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6.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新建绿色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设单应当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绿色建筑等级、关键技术指标、维护要求以及建筑用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要求等信息。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落实对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主体责任,保障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用能监测系统,推广用能系统的智能管理,对能耗水平进行评估和调适。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自治区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先行开展建筑后评估试点。(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依职责分别牵头,能源局配合)

7.探索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并将住宅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性能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开展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试点,引导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工程质量保险,逐步完善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配合) 

(三)提高绿色建筑品质

8.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30年,实施星级标准绿色建筑占比力争达到15%以上,打造一批绿色建筑集聚区,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依职责牵头,能源局配合)

9.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完善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对全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统一管理。各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授予工作,二星级绿色建筑初审和推荐工作,三星级绿色建筑预审和推荐工作;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评审和认定工作,三星级绿色建筑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绿色建筑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予以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0.提高建筑能效水平。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节能标准,提升建筑围护结构等重点部位节能性能,提升绿色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方面的健康性能,不断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根据我区地域气候特征,因地制宜开展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各地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推动低碳建筑发展,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农牧区民用建筑应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和建材。(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11.加快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体制机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绿色社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开展节能改造鉴定评估,合理编制改造计划,推广适宜高原气候的绿色化改造方式和技术,提高既有建筑人居品质。各地市根据实际,每年至少开展2个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2030年前,对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要应改尽改,改造部分节能水平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配合)

(四)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发展

12.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推动装配式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提高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标准化水平,推行装配化装修,完善技术标准。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中率先实施装配式建筑,立项阶段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星级绿色建筑应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13.应用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认证制度,鼓励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推进拉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完善我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措施,加强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和可再生利用,推广应用适合我区气候特征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保温隔热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依职责分别牵头,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14.推动绿色建筑科技创新。推动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依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等相关创新平台,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促进先进成熟技术成果推广。组织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各类科学技术项目以及科学技术奖,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传承和创新应用具有高原特色的被动式建筑节能技术,推动农村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应用。(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15.发展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展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研究和应用,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工业园区、居民社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动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应用。充分利用我区太阳能资源,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安装太阳能热水和供热系统。鼓励农牧区民用建筑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区能源局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16.积极落实激励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容积率奖励、税收优惠评优加分等激励措施。人民银行拉萨分行、银保监局等部门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丰富和优化绿色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完善绿色建筑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建筑的信贷支持,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依职责分别牵头,发展改革委、税务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分别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税务、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保监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担当,全面落实《办法》和本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责任,指导本行业推动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2023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绩效评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和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成效评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及网络新媒体,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和信息咨询,广泛宣传先进地市成功经验及发展成果,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参与度。鼓励绿色建筑专家下基层指导服务活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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