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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40%以上装配式│龙海区进一步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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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龙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发展,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

(一)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统筹安排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作为企业加工、装配及仓储中心,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30亩(实际用地面积,下同)。

(二)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让底价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成本价及评估价,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25亩、总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20亩。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个性化定制。

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竞得者,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企业建设用地必须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24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自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建成后必须自持不少于50%的房产,其余部分可转让或出租。转让或出租必须符合房产开发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手续。

(三)扶持购买企业办公用房。符合以下资质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若没有享受用地优惠,在本区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的予以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补贴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

企业所购的办公用房,必须100%自持且5年内不得转让,使用面积50%以上必须自用,其余部分可出租。

(四)办公用房租金扶持。一级(含以上)的总承包企业在我区租房办公的,若没有享受上述用地或购房优惠的,按照企业在龙海区办公用房的实际租房款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元。总承包特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最高2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最高15万元。

(五)支持建筑企业入驻本区。积极引进外来优质建筑企业,对在龙海区新设立或注册地由外地迁入龙海区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其具备的资质和奖励措施如下:

具备特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具备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只给予最高一级的奖励,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支持企业晋升等级。我区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内各级别不同类别的资质晋升,不给予重复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对于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区建筑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闽水杯”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加大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扶持力度

(一)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地方贡献经济部分作为奖励扶持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地方经济贡献”。

(二)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按区外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以5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基准条件,分段累计扶持:5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区外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的25%予以扶持;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5%予以扶持;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50%予以扶持;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60%予以扶持;4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70%予以扶持。

(三)在本区承接建筑工程的区外施工企业,将项目的分部分项、劳务、机械等专业分包给本区施工企业的,按本区施工企业承接分包项目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10%奖励给项目总承包企业,分包项目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达不到50万元的,不予奖励。

四、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升级

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力争到2025年全区城镇每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40%以上。

国有投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等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对于新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装配式建筑面积要达到可建总建筑面积25%以上。

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将装配式预制部品部件购置款计入工程建设投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对我区经济贡献较为突出的或新引进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直接核准其涵盖范围内的区级住建审批的最多5个专业承包配套资质。

(二)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项目优先选择本地企业,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总造价为1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若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对引进区外施工企业,即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承接该项目的,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5‰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

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总造价为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若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3‰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对引进区外施工企业,即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承接该项目的,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

(三)鼓励信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商品厂房业主将总承包项目依法发包给注册地在龙海(以下简称“本区”)且信誉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且总承包企业未将专业工程和建筑劳务分包给区外建筑业企业):

1.预售许可办理方面。可继续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0〕8号)的规定办理预售许可。

2.预售资金监管方面。项目业主可选择其中一种调整方式:一是在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累计申请支取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比例提高5%;二是工程监管资金额度房地产按照每平方米下调300元执行;商品厂房按照每平方米下调150元执行。对于项目业主将总承包工程依法发包给本区建筑施工企业的,按照本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筑面积占比计算(计算公式:资金支取提高比例=本区建企承建的建筑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5%或监管资金下调额度=本区建企承建的建筑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300或150)。

对于区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房地产、商品厂房项目,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和建筑劳务依法分包给本区建筑业企业的,按照分包合同造价占比计算预售资金(计算公式:资金支取提高比例=分包合同造价/总承包合同造价×5%或监管资金下调额度=分包合同造价/总承包合同造价×300或150)。

信用良好是指近三年内,企业或企业控股股东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未存在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等。信誉良好是指近三年内,建筑业企业在龙海项目未因欠薪行为被列入“欠薪黑名单”。

(四)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非国有投资项目),应在招商合同明确承建施工企业依法依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

(五)非竞标设计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优先选择本区设计企业。

六、鼓励争创高新技术建筑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建筑业企业于我区年度纳税达到5000万元,可安排1名员工适龄子女就读区内优质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年度纳税达到1亿元,可安排2名员工适龄子女就读区内优质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员工需在职且截至当年6月30日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优先安排企业注册一级建筑、结构、建造师或高级管理及高级职称人员。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得无故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或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承接龙海区项目并依法报建的本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连续三年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守信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承建项目可申请免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认定为“无欠薪标杆项目”,提前返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本区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行担保制度,本区企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竣工验收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等方面采用银行保函或社会担保,在投标时预交的投标保证金采取年度保证金制度,盘活企业现金流量。

九、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龙海区域范围内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

(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漳州市、龙海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筑业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后五年内要求外迁离开本区的,必须返还已享受的各项奖励、补助金,奖励的专业承包资质同时失效;建筑业企业迁入、迁出本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时,区市监局要与区住建局密切配合,由区住建局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经同意后才可迁出。

(四)奖励或补助金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或补助由企业于次年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必要的数据及佐证材料,由区住建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初审,区财政局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核结算,由区住建局组织公示无异议后,报龙海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五)建筑业企业获龙海区级奖励、补助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延后三年内根据企业每年税收贡献的情况给予补足。

(六)区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与建筑业企业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困难。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意见追溯至2023年5月12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1日未兑现的奖励按《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22〕11号)执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156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政综〔2018〕156号部分条款的通知》(龙政综〔2019〕302号)中未兑现的奖励(包括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仍按原文件给予兑现。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区直有关单位:区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税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教育局、文旅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司法局。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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