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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关于征求《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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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市级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51号)等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我局修订了《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修订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10月29日。

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银川住建大厦513办公室

征求意见反馈邮箱:ycszjjkjk@163.com

联系人:银川市住建局科技节能科

联系电话:0951-6899872

附件:《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0日

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市级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第二条  市级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奖励与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择优奖补、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涵盖银川市市辖三区,以及贺兰县、永宁县和灵武市的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产业基地。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钢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00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通过银川市装配式建筑评审。

(二)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环保等要件齐备,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部件生产流水线齐全,并通过银川市组织的装配式产业化基地认定;符合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自治区级装配式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要求,并通过认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

第六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装配式建筑面积,负责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银川市财政局负责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目标任务,联合发布申报文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征集、审查批准和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依法依规取得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施工、环保、验收等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文件,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要件:

(一)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同一个示范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有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同意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申报单位为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的,应有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3、申报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4、申报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含深化设计施工图及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图)、关键节点施工图片。

5、部品、构件采购合同。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

1、产业化示范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3、企业上一年度运营情况;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确定为银川市示范项目,进行专项资金的奖补。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贴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支持装配式产业化基地部品部件生产。

第十二条 被确定为银川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一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两年内取消申请示范项的资格、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筑工业化的必由之路,为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根据银川市财政预算,我局按照市级实际,在原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奖补资金额度,最终修订了《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起草依据

本次修订对涉及装配式建筑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检索,主要依据《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三、主要内容

《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主体共分六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 总则

明确制定奖补资金来源、目的。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明确专项资金奖补范围。

(三)专项资金预算、申报

明确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流程以及申报所需资料。

(四)资金补助标准

明确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基地奖补标准。

(五)监督管理

建立各主体违规行为惩处机制。

(六)附则

明确《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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