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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佛山市房屋建筑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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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佛山市房屋建筑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根据《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22〕201号)的工作安排,加快智能建造技术在房屋建筑项目应用,推动我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创建工作落地见效,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对象。申报项目应为我市进入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得±0.000以上或工程整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且在完成第一个标准层施工前提交申报。同一项目可根据单体报建情况拆分多批次申报。

(2)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申报。

(3)技术要求。申报项目符合《佛山市房屋建筑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评价指引》(下简称《评价指引》)控制项相关要求,且在应用数字化设计、智能生产、智能化装备施工、数字化施工管理、智能化协同等智能建造技术中有突出应用,且成效显著。

(二)申报时间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全年可不定期随时申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评审。

二、申报程序

(一)资料初审。由申报单位填写资料,提供项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佐证材料、工程合规性建设程序文件,按照《评价指引》自评符合控制项要求,且评价项得分不少于50分(含),提交的资料包括:

(1)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

(2)佛山市房屋建筑项目智能建造水平企业自评得分表(附件2);

(3)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3);

(4)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

(5)对应《评价指引》逐项提供项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佐证材料,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模型、书证、照片、影像、合同、单据、承诺书等。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将推荐函、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分类整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专家论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并出具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专家意见书(技术预评价部分,附件5),论证的重点包括: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评价指引》控制项有关要求;

(2)申报项目对照《评价指引》评价项得分情况,佐证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结合《实施方案》综合计算最终得分是否满足50分(含)以上;

(3)申报项目应用绿色建材以及装配化装修的情况。

(三)确定试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技术预评价专家意见、项目得分等具体情况,对拟纳入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并出具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预评价意见书。

(四)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已纳入智能建造试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申报单位近三年有征信不良行为记录,或依据《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企业;

(二)申报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事件;

(三)申报项目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

(四)提交的佐证材料弄虚作假,无法反映工程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真实情况;

(五)在后续技术跟踪评价、实施阶段评价中未按要求使用智能建造技术,且实施阶段评价未满足最低得分要求的;

(六)其他不适宜申报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情形。

三、跟踪评估

(一)进度跟踪。确定为智能建造试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技术跟踪评价。申报评价的时间节点为项目形象进度完成单批次申报首栋第一个标准层施工。除技术预评价提交的资料外,申报材料还应包括:

(1)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6);

(2)项目应用智能生产、智能装备施工、数字化施工管理、智能化协同、施工效益方面佐证材料,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书证、单据、照片、影像等。提供的材料应注明日期、内容、场所、部位等信息,并应与《评价指引》得分项相对应,同时体现与申请试点项目技术预评价时提交佐证材料的联系与差别;

(3)项目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

(4)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技术跟踪评价提交的资料对比预评价阶段如无变更,则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收到上述材料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以及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技术指导,完善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专家意见书(技术跟踪评价部分,附件5)。申请单位需提前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各施工作业面、部品部件存放场所、结构部位、临时工程、设备机电用房、控制中心等应开放接受查验和评定。

(二)成效评估。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实施阶段评价申报时间节点为项目形象进度完成单批次申报首栋封顶施工。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智能建造指标执行情况说明及智能建造指标最终得分自评;

(2)根据技术跟踪评价意见的整改情况;

(3)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等其它相关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以及专家组现场检查,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根据相关材料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完善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专家意见书(实施阶段评价部分,附件5),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和智能建造指标最终得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实施阶段专家意见出具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阶段评价意见书。

(三)不定期巡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将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开展不定期巡查,相关情况纳入竣工验收活动监督范围。发现试点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单批次项目竣工验收后,申报单位应填写《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6),并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档。

附件:

1.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

2.佛山市房屋建筑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自评得分表、

3.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4.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荐汇总表

5.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专家意见书

6.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表

附件下载:佛山市房屋建筑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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